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材(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材(2007)19号《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多年来勤工助学的工作实践及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校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支付一定劳动酬金,使贫困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宗旨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大学生的自强自立意识。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第四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家庭贫困,且思想品德优良,个人生活节俭,能够正常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 欲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初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和对岗位安排条件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各院系负责初步审核申请名单,对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填写推荐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为优秀者,工作成绩较为突出、有特长者,优先录用。
第九条 综合测评成绩差、受过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考核工作,并处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事务。各院系要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学生服务组织)协助落实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的职责:
1、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事务。
2、 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 负责勤工助学金的发放。
4、 调节学生和服务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 落实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各院系要密切配合,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倡导“自尊为人,自强树人,自立育人”的观念,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无故缺勤者,工作不认真者,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勤工助学人员的工作情况反馈给资助管理中心及相关院系,并在学年末时,做出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鉴定,并报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经费安排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卫生责任区环境保护、家政服务、助研、助管、助教、社会服务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挖掘潜在市场,拓展勤工助学发展空间。
第十八条 岗位应根据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及相关工作需要设立。
第十九条 岗位设置既要服从工作大局,又应遵守个人意愿及实际情况,做到人尽其才,实践合理,强度适中。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的酬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
1、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项经费。
2、 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酬金每月在80——140元之间,酬金实行差额发放,依据劳动量大小及考勤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坚持以“勤工”为手段,以“助学”为目的的原则,不能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更不能用于挥霍浪费。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要招用勤工助学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双方就劳动时间、地点、强度、报酬等达成一致后方可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